鄭州律師:退伙糾紛如何處理?退伙糾紛與合伙協議糾紛的區別?
【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某
被告:李某某
李某與王某系合作伙伴關系,共同投資合伙經營紙管制品廠。2018年10月,雙方經協商將紙管制品廠內所有生產設備等賣給李某,由李某獨自經營紙管制品廠并支付上述生產設備等折價款40000元給李某。2018年10月11日,李某立下《欠條》給王某收執,但李某從立下欠條至今分文未付款給王某。王某第一次自己起訴,按照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的,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焦點】
原被告之間訴是買賣合同糾紛還是退伙糾紛?
【案件分析】
關于原、被告之間是否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的問題。原告與被告合伙經營紙管制品廠,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伙協議,也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被告在《欠條》中承認雙方的合伙關系,且同意終止雙方的合伙關系并進行了退伙處理,故律師認為雙方是退伙關系,而非買賣合同關系。合伙經營期間,原告因故提出退伙,被告以簽寫《欠條》的方式同意原告退伙并確認尚欠原告退伙款40000元,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依法應予保護。第二次起訴時候,直接以退伙糾紛直接起訴,最終得到法院的認定。
【煥廷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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