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趙某某(女方)
被告:張某某(男方)
夫妻在婚姻關系中忠誠協議如何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鄭州離婚律師
原告與被告于2012年5月登記結婚,2012年10月生有一女;楹蟊桓媾c案外人存在不正當交往。2017年1月,原告與被告簽署《婚內協議》約定:因被告過錯行為,現被告表示悔改,如雙方今后再有一方有婚外情、與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遺棄、虐待等過錯行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而離婚的,則婚生女兒由無過錯方直接撫養,有過錯方每月給女兒撫養費3000元,直到女兒大學畢業;過錯方無償放棄雙方名下一切財產;雙方所購房屋,銀行貸款由過錯方一方負責償還直至全部還清為止;過錯方在離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補償無過錯方人民幣貳拾萬元。后被告仍與案外人繼續交往致案外人懷孕并于2017年7月產下一子,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案件焦點】
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案件分析】
關于婚內協議的效力。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條文規定的是夫妻財產約定制度。而本案中,原被告訂立的婚內協議,其中關于子女的撫養約定因涉及身份關系,應屬無效。
“忠誠協議”。夫妻是否忠誠屬于情感道德領域的范疇,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履行,法律雖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類似協議,但亦無法律對此賦予強制執行力,該約定不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情形。
【法官觀點】
原告主張按婚內協議約定處理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及經濟補償等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綜合考慮被告在婚姻中的過錯情況等因素,對無過錯的一方即原告酌情予以照顧,以平衡雙方利益。
【煥廷律師提醒】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鄭州離婚律師提醒:有時候我們作為沒有法律理論基礎的,根據常識認為是有的協議約定是有效的,其實不然。建議大家在簽訂相關協議時,提前咨詢律師,保證自己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