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認為,“交房”一詞與“房屋鑰匙初次交付于業(yè)主”等同,也就是所謂的“交房=交鑰匙”,表面上看,“交鑰匙”的行為本身確實能夠體現(xiàn)為房屋的交付,但是交鑰匙不一定就是交房,即“交鑰匙≠交房”。
【典型案例】
2009年8月20日,原告張某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現(xiàn)房)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2009年11月27日前交房,逾期超過30日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房地產公司需要支付日0.3‰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張某支付了購房款。2009年12月3日,原告張某向房地產商提交《xx房屋改建申報單》,申請房屋改建,2010年6月7日,房屋改建成功,房地產商將房屋鑰匙交付給原告張某。
但原告認為被告遲延交房,直到2010年6月7日才履行了交房義務,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而被告辯稱房屋至遲于2009年12月3日即原告申請房屋改建時既已交付。
【爭議焦點】
交鑰匙是否就是交房?
【律師說法】
第一,“交房”意味著交房人開始對房屋加以實際控制。本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申請房屋改建裝修,就意味著原告張某對于房屋已經有了實際的控制權。
第二,本案的涉案房屋為已經具備交付條件的現(xiàn)房;
因此,我們認為將2009年12月3日定為交付時間是比較妥當?shù)摹?/span>
【結語】
房屋交付的條件不應只看是否交付鑰匙,關鍵是看房屋在實際上是否已被買受人所控制,這符合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及合同法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