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民凌某訴稱有此遭遇,其弟還欲與妻子離婚以分割涉案房屋
近幾年不少購房者為了規避政策,降低購房成本,采用借名買房的方式購房,卻不知暗藏風險。佛山禪城市民凌某就稱遭遇這樣的事:2009年其借用弟媳霍某的名字購買了禪城區一套房屋,此后多次要求弟弟及弟媳霍某協助辦理房產過戶,竟遭到拒絕。
凌某還訴稱,2015年11月,弟弟訴請與霍某離婚以及把涉案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眼看房產將被瓜分,無奈之下凌某訴至法院。2016年4月,禪城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件,一審判決涉案房屋歸凌某所有并要求弟弟及霍某協助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目前,霍某已提起上訴。
催過戶幾年未果打官司
2009年,凌某為提高居住質量,同時購入佛山市禪城區某小區同一層兩套房屋。凌某起訴稱,因政策性原因,無法以凌某名義同時購置兩套房屋。于是和弟弟夫妻協商后,決定凌某出資并以霍某名義購買其中一套房屋,約定房屋交付后由凌某居住、使用,待限制購房政策解除時,霍某把涉案房屋過戶至凌某名下。在霍某收樓并由凌某驗收房屋后,凌某全家一直居住至今。自購房限制政策解除后,凌某多次要求霍某協助將涉案房屋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卻遭到拒絕。
幾年來,凌某向弟弟夫妻要求過戶無果。但萬萬沒想到,2015年11月,弟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竟將涉案房屋作為其與霍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請求法院分割。
庭審中,雙方圍繞是否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展開激烈辯論。
凌某辯稱,由于當時妻子李某已在建行貸款,夫妻倆不能在同一銀行貸款,因為貸款需要,所以借用了霍某的名字購房。弟弟答辯狀也承認,房屋并非夫妻共有,而是屬于哥哥所有。
霍某辯稱,凌某只是受委托辦理買房事宜,涉案房屋實為夫妻共同財產。

誰才是房屋的真正權利人?
庭審中,雙方提供了眾多證據以證明自己才是房屋的真正權利人。
凌某訴稱,自己是購房及產權資料的實際持有人。買賣合同上登記的買受人聯系地址及電話均是凌某的有效聯系方式且購房合同原件、購房發票原件、辦證費用發票原件等與房屋相關的原始憑證均由凌某掌控。此外,房屋的貸款本息均是其支付。現佛山市某商業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信息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杰證明,該公司實則為凌某所有。2009年至2013年期間,在凌某指示下,小杰通過銀行賬戶向霍某轉賬,款項用于支付涉案房屋的貸款本息。
對此,霍某稱自己才是涉案房屋的真正權利人。買賣合同是自己與房地產商簽訂,購房稅費也是其所支付且《房地產權證》明確記載權屬人為本人。購房資金并不是凌某出資,而是凌某與丈夫及案外人合伙經營信息服務公司盈利所得。
法官提醒借名買房風險大
法院認為,凌某持有齊備的購房資料及產權證書原件并舉證證明了其支付了涉案房產的全額購房款,證明了其對訴爭房屋存在長期支配使用的事實,故綜合各項證據,確認凌某是訴爭房屋的真正權利人。
法官提醒,借名買房的方式使出資人承受較大的經濟和法律風險,購房者應盡量通過正規方式購房,以免因違反國家政策或無法證明借名買房事實而導致錢房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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