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商品買賣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買賣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2014年3月份的時候,陳家林與曾小輝簽了一份農產品購銷合同,按照產品當時的市場價,約定了價格。合同同時約定:如一方違約,違約方必須向對方支付2萬元違約金。收割的日子漸漸近了,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農產品的價格一個勁地往上漲。曾小輝一核計:如不把貨賣給陳家林,除去給他2萬的違約金后,自己還可以純賺3萬元。于是,曾小輝決定不向陳家林供貨,并打電話給陳家林:“老陳,我的貨出了點問題,不能供應給你了。2萬的違約金,我賠給你,合同的事情就算拉倒。”陳家林一摸底才明白:原來是曾小輝看市價高了,不想按照約定價格向自己供貨。陳家林不干了,一紙訴狀將曾小輝“請”到法院。曾小輝覺得,合同的違約金我都交了,你還能把我怎么地?我就是不把貨給你!可法院審理后的判決讓曾小輝傻了眼:法院判曾小輝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還需繼續履行合同。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該判決是正確的。首先,曾小輝是為了謀求高價而故意違約,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該誠實、守信用。其含義就是合同當事人應認真做好履行合同的準備工作,積極履行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非經當事人同意或按法律規定,不能任意變更、解除、違反合同,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曾小輝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是理所當然的。曾小輝故意違約且想就此解除合同,僅僅承擔違約金,并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且是建立在危害交易安全、破壞合同秩序、損害陳家林利益的基礎上,明顯與誠實信用相違。其次,曾小輝“丟車保帥”謀取3萬元利潤于法無據。一方面是此舉違法,不應保護;另一方面是由于訂立合同時,雙方均是依照當地時價,不存在欺詐,也不可預見此后的價漲價落,風險自然由各自承擔,公允合理,不存在投機取巧,因而不能適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條款。
綜上所述,違約金的支付并不等于合同履行完畢、無需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無效及被解除。相反,違約人仍有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中可以看出,“繼續履行”是違約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者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