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4月,因城市建設需要,原集體土地被征收,原告一家獲得兩套別墅作為安置房。同年,別墅交付,原告夫妻使用其中一套,兒子一家使用另外一套。當年12月,兒子將歸自己使用的那一套房屋出賣,獲得價款160萬元,房屋同時交付使用。2014年底,該房屋的市場價已達300多萬,原告即以兒子和買房人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房屋買賣協議無效。2015年3月,經西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以買賣標的物不具備法定條件、侵犯了原告共有權為由判決確認該買賣協議無效。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買賣協議無效,意味著雙方將相互返還財產。因為協議中的違約責任是針對出賣人違約而設定的,本案中出賣人沒有違約,所以買受人也無法依協議約定獲得違約賠償。但是眾所周知,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不能上市交易。賣家為什么要賣這樣的房子呢?現在集體土地征收安置房屋面積特別大,如本案,一戶四五口人的家庭,可以得到200多平方米的連體別墅兩套。這些家庭,一般在市區都另有住宅,根本不需要居住安置房,將其出租又嫌麻煩,所以將其出售獲利,就成為順理成章的選擇。那為什么三年后又反悔了,要想方設法收回房子呢?無可諱言,利益驅動使然。經過兩三年的時間,房價翻番,如此100%的暴利勾起的欲望,僅靠一紙法律不予保護的合同是無力遏制的。巨大經濟利益的誘惑,轉讓合同本身違法,促使賣家突破道德的約束,利用法律的力量來獲取巨額利益,幾乎是必然的。但是賣家同樣認為,買房人明知所購房屋沒有產權證,自己雖支付了相應價款,但至少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房屋不能過戶,不能取得對房屋的所有權,承受著相當大的法律風險。明知自己的權益難以得到法律保護,那為什么還是有如此眾多的購房者愿意承受如此大的風險呢?究其原因主要有:價格便宜——無證房屋的價格比有證房屋要低百分之二三十,對買方來說,是個極大的誘惑,也容易因此利益而甘冒法律風險;環境優美——近年新建的農居點以連體別墅為主,造型優美,環境優雅,健身、醫療、娛樂設施齊全,非常適宜居住;所以,在合同中就明確約定,如果因政策原因不能辦理過戶手續,買方及其后代享有永久居住權,賣方及其后代均無權收回該房屋。當然,買方也擔心賣方違約,如本案買方就特意在合同中約定,如果賣方收回房屋或將該房屋賣與他人,將承擔高達價款50%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房屋作為百姓生活中最重要的不動產,其交易的可靠性必然是交易雙方除價格之外關注的另一焦點。法律明確規定,房屋作為不動產,以登記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當然,我們必須區分合同的有效性與產權轉移的有效性。交易雙方主體合法,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就應當有效;但在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房屋轉移手續并取得產權證之前,房屋的所有權并未轉移,即買家沒有取得所有權,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買家不能主張該房屋的所有權,而只能依買賣合同追究賣家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