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芊芊自畢業后幫助家里經營生意,2013年,芊芊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年輕男子小剛,經過一段相處,兩人決定結婚,芊芊父母在女兒出嫁時陪嫁了全套家電和一輛價值15萬的汽車。2015年底,芊芊發現丈夫小剛有外遇,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在分割財產時,小剛認為妻子陪嫁財產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請問,小剛的說法正確嗎?
【律師答疑】
小剛的說法不正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本案中的家電、汽車屬于芊芊娘家的陪嫁,在結婚時父母贈與了芊芊,當女兒接受了這些財產之后就成為了女兒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