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左某(男)與方某(女)結婚8年,最終因為夫妻性格不合決定離婚,婚姻存續期間兩人以左某的名義設立了一家獨資企業。離婚后,兩人都不愿意經營這家企業。
請問,這種情況怎么處理?
【律師解答】
離婚時兩人都不愿意經營的,該企業可以宣布解散,經營期間所得利潤由雙方參與分配。
[相關知識]
第一,一方主張經營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的,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第二,雙方均主張經營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