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一對小夫妻婚內達成協議:“如雙方在生活中任何一方有出軌行為,則房產歸無過錯方。”事后男方真的出軌,女方提出離婚,并要求按協議讓男方“凈身出戶”。法院該如何對他們的財產進行分割呢?

婚內簽“出軌懲罰”聲明
沈陽的王某和李某于2009年底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
小兩口結婚一年就鬧起了矛盾,雙方對婚姻開始不信任。2010年12月17日,王某和李某簽了一份奇怪的協議:“如雙方在生活中任何一方有出軌行為,或與其他異性勾三搭四等行為,經一方發現,經核實問題屬實,則房產歸無過錯方。”
此后,王某查到丈夫李某與多名異性在賓館開房,忍無可忍的王某提出離婚,并要求按協議讓李某“凈身出戶”。
男方稱房子為父母出資
李某辯稱,雙方婚內確實簽訂過“出軌懲罰”聲明,但那不是他的真實想法,自己只是為了應付女方才寫的,并不能算數。
另外,雙方共同居住的婚房為2009年10月其父母出資58萬元購買,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王某要求,才在備案合同上填寫了王某的名字。該房出資款應屬父母借款,在財產分割時應將此款扣除。
王某則回應稱,“出軌懲罰”聲明李某已簽字,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房子是男方父母贈予給他們的,不是借款。
“出軌懲罰”聲明被否
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處理”。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為王某書寫內容為對婚姻有過錯一方凈身出戶的聲明,現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李某在訴訟中對聲明的效力予以否認,故該“聲明”雖為李某當時的真實意思表達,但在離婚案件審理中,對其效力不予認定。
有過錯方財產少分
法院同時認為,因李某婚后多次與其他女子在賓館開房是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其應對其過錯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在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時應對作為無過錯方的女方予以照顧。
婚房的價款雖系由李某的母親賬戶轉賬至開發商處,但在備案合同中為李某與王某兩個人的簽名,契稅證亦記載為共同所有,房款雖由李某父母支付,李某表示是父母的借款,但備案合同加名的行為,應該認定為系對房產權屬的處分行為,系對王某、李某雙方的贈與,而非借款。婚房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經評估現值為80萬元。結合李某在婚姻期間存在過錯,將房屋判予王某,由王某支付給李某房屋40%折價款。法院判決王某與李某離婚,房產歸王某所有,王某向李某支付房屋分割款32萬元。
違反“忠誠協議”少分財產
于洪區法院一位法官說,本案中“出軌懲罰”聲明應是通常所說的“忠誠協議”。法院對于夫妻忠誠協議的基本態度是,不宜直接認定其效力,但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考量因素。
一般忠誠協議中都約定有“不忠行為”條款,不忠行為可能構成婚姻過錯,對財產分割將產生影響。法官提醒,對不忠行為的舉證應充分,如過錯方親筆寫下的“保證書”、“道歉書”,警方的調查筆錄,對方與第三者親密的相片、錄像,小區的保安、物業、鄰居的證人證言等等。單獨的證據難以證明一方有不忠行為的存在,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官才能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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