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機”沒有駕駛證,卻逞能借用別人車輛開車,不料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多車連環(huán)相撞后,又撞傷路人。經(jīng)查,該肇事車輛也沒有投保。那么,誰該為這場事故埋單呢?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2日,李駕駛借用人曾的車在鄭州市惠濟區(qū)與等信號燈的甲車相撞,致使甲車又與乙車相撞,最后撞上了路人陳。最終,乙車的司機和陳都不同程度地受傷,兩人被當場送往醫(yī)院。經(jīng)診斷,陳雙側多發(fā)肋骨骨折,傷殘程度分別評定為九、十級傷殘。
后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認定,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李沒有駕駛證,李駕駛的車輛登記在王名下,并且車輛未投交強險,是王把車輛借給了曾,由曾一直實際控制,并且曾也沒有駕駛證。甲車、乙車分別在安保保險公司和豫商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
陳出院后,多次找李索要醫(yī)藥費、誤工費等費用,但是雙方就賠償數(shù)額始終達不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陳將李、曾、王、安保保險公司、豫商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自己的醫(yī)藥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7萬余元。
【爭議焦點】
在案件的審理中,原告陳認為,所有被告都應當為自己的損失負相應責任。對此,被告曾則認為,該車是自己從王處買來的而非借來的,然后又借給了李,事故發(fā)生時開車的是李,并不是自己,因此不需要對事故負責。
安保保險公司稱,甲車在該事故中無責任,交強險的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元、醫(yī)療費1000元、財產(chǎn)損失100元。本次事故造成兩人受傷,保險賠償金中應當保留另一受害人的份額,按照交強險相關條款的約定,該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及其他間接損失。
【判決結果】
鄭州市惠濟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無證駕駛車輛與其他人駕駛的機動車相撞后,致使陳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時,肇事車輛處于曾的實際控制之下,其將車輛交與無駕駛資格的李駕駛,存在過錯,應與李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曾稱肇事車輛系其自被告王處購買,其雖然向法院提供有購車協(xié)議,但因該協(xié)議系復印件,并且被告王未到庭質證,原告陳也不予認可,故法院不予采信。
王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將車借與無駕駛資格的曾實際控制,未盡到相應的安全管理義務,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遂判決李、曾、王共同賠償陳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2萬余元;安保保險公司、豫商保險公司各自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陳醫(yī)療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10000元。
【綜合分析】
首先,實施交強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與交強險條例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只有一種,即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故意而造成。機動車駕駛人無證、醉酒駕駛等并不屬于保險公司對受害人承擔賠償義務的免責事由。并且,交強險條款及交強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僅對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以此對抗作為交強險條例保護對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保險公司在依法向受害人承擔責任后,可依據(jù)合同的約定向投保人追償。
本案中,作為甲車和乙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安保保險公司和豫商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無責賠償責任。
那么明明是別人開車出的事故,為什么最后車主也要埋單?
根據(jù)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一旦發(fā)生事故,應由車主或管理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先行賠償。
該案中,事故發(fā)生時,機動車處于“脫保”狀態(tài),雖然不是王本人駕駛,但其借給無證的曾控制,曾又借給無證的李駕駛,故兩人應先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
由此可見,在車輛未投保或者駕駛人無證的情況下,不要將車輛輕易出借給他人,一旦發(fā)生車禍,車主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jù)】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通過以下的分析,不難看出,借用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車輛所有人(出借人)應當與駕駛人(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機動車一方”應當包括駕駛員和車主。車主作為機動車“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享有人,“有權益必定有責任”,所以,車主應當對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車輛是一種高速運輸工具,對環(huán)境以及安全均存在潛在的危險。因此,車主應當具有嚴格管理車輛的義務,而其自愿將車輛借予他人,脫離自己管理,由他人進行自由支配的行為,也就說明了其愿意承擔車輛在借予他人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一切風險。所以,從此角度分析,車主亦應當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3)民事賠償責任不同于交通事故責任,車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可能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但是由車輛本身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車主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在交通事故當中,大部分開車的司機沒有賠償能力,為了更好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民法通則》公平原則,車主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shù)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jù)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主作為車輛所有人,其將帶有危險性的交通工具借用或出租給他人使用的過失行為與肇事者違章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的過失行為,其共同過失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物質和人身受到損害,因此車主應當與肇事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提示:如果是長期借車,建議雙方簽一個借車協(xié)議,將責任劃分清楚,已免去以后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