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北京9月22日訊 記者劉子陽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9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通知規定,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則對聯合體進行整體限制。
截至今年8月,全國法院新收案件340多萬件,同比上升27.84%。而在以往的執行案中60%以上有財產案件的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同時還大量存在暴力對抗執行、惡意逃避執行等現象。面對這種復雜情況,僅靠人民法院自身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各部門必須聯合起來,加大信用懲戒力度,建立聯合信用懲戒機制。
通知要求,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代理活動。招標人在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事宜時,將優先選擇無失信記錄的招標代理機構,推動招標活動更加規范、高效。相關單位不得聘用失信被執行人為評標專家,對聘用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專家,將及時清退。
通知明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業活動。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聘用招標從業人員時,將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對從業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業人員予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表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開展聯合懲戒,是健全招標投標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利于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為,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有利于健全“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機制,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司法,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