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周利航) 今天上午10點,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夏道虎、副庭長滕偉出席發布會介紹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宣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發布會。
據介紹,減刑、假釋作為刑罰變更執行的重要措施,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對于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罪犯回歸、融入社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夏道虎介紹說,這次出臺的《規定》,是對2012年7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2012年《規定》)的修改完善,之所以要在短期內進行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目的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中央政法委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重要部署;落實和細化《刑法修正案(九)》有關減刑、假釋的新規定;回應司法實踐的強烈呼聲,解決減刑、假釋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該司法解釋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本次修改,在2012年《規定》29個條文的基礎上,修改條文17條,合并條文2條,刪除(程序性)條文6條,新增條文20條,保留不變3條,總條文達42條。
明確減刑、假釋的性質是激勵罪犯改造
夏道虎介紹說,為了澄清司法實踐中對減刑、假釋性質的認識偏差并糾正一些不正確做法,本次修改,在第一條中即規定“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罪犯只有積極改造,表現優異者,才能獲得減刑、假釋。
詳細規定“依法應當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罪犯”的減刑、假釋工作
夏道虎介紹說,對職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應當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的罪犯,《規定》新增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從嚴的規定。
明確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減刑、假釋
夏道虎介紹說,《規定》新增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為無期徒刑后,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
完善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
據介紹,實踐中,一些罪犯減刑過快過多,實際執行刑期偏短,特別是對一些重刑犯的刑罰執行存在生刑過輕、死刑過重等問題,《規定》通過科學測算,對有期徒刑罪犯、無期徒刑罪犯、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罪犯,在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上均做了相應調整。
擴大假釋制度的適用,降低再犯罪率
據介紹,實踐證明,假釋制度比減刑制度改造效果更好,假釋罪犯再犯罪率更低。目前世界各國適用假釋是一個普遍趨勢。夏道虎介紹說,考慮到目前我國社區矯正制度日益健全,擴大假釋適用的條件不斷改善,新司法解釋規定,對部分罪行較輕、符合規定條件的罪犯可以依法從寬適用假釋,對既符合減刑條件又符合假釋條件的罪犯可以優先適用假釋。
此外,新司法解釋還解決了實踐中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難點問題。例如罪犯又犯新罪以及原判死緩、無期徒刑罪犯發現漏罪后,已經實際執行刑期、減去刑期的處理;減刑、假釋裁定在再審案件中的效力認定;罪犯履行財產性判項情況與減刑、假釋關聯等難點問題,這次都做了明確詳細的規定,便于實際操作。
夏道虎表示,這次新出臺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刑罰執行變更的法律制度,進一步統一了全國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理念、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有利于從實體制度上進一步保障減刑、假釋案件辦理的公平、公正,切實發揮減刑、假釋對于促進罪犯積極改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作用,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司法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