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網北京12月10日訊 記者劉子陽 實習生李豪
《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今日公布。意見明確,在有條件的地方,將試點非經營性的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
為了學車過程中駕駛員和行人的安全,意見也做出了限制性規定:允許個人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車輛,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隨車人員指導下,向公安機關領取學車專用標識和駕駛證明后,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并直接申請考試。
意見規定,自學駕駛所用自備車輛,不得用于經營性的駕駛學習活動。自學人員上道路學習駕駛前應到公安機關免費領取學車專用標識和學習駕駛證明。自學人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隨車指導人員依法承擔責任。
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保監會將會制定實施用于自學駕駛的車輛條件、隨車指導人員條件以及訓練路線時間劃定、交通違法處理、事故責任認定、保險理賠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