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至8月1日,煥廷法律服務集團
劉煥廷主任受邀管城區司法局為2019年度
人民調解員培訓班進行為期三天的現場授課。
管城區司法局副局長張彥偉作重要講話
2019年度人民調解員培訓班是由管城區司法局,為相應國家依法治國的號召,為社區各個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及人民調解員進行的一次專業
法制教育培訓。
在授課現場,煥廷法律服務集團劉煥廷主任以
婚姻家庭為主題,就夫妻雙方在何種情形下準予
離婚,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及財產分割等問題,為現場調解員一一展開講解。
劉主任講到:因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情形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在離婚后
孩子撫養權方面,劉煥廷主任講到: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離婚后財產分割方面,劉主任講到: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屬于其他應當歸
共同所有的財產。
此次授課進入尾聲,劉煥廷主任與現場調解員們一度進入互動高潮,大家從劉主任詳實的案例和生動的授課模式中學習到切實可行的
專業法律知識,也為日后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鋪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