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這一規定,只有符合這三種情形時,禮金才會退還。在實務中,如果夫妻生活時間短,法院也會部分支持退還。需要的證據有支付禮金證明、起訴狀、家庭困難等證據
通常情況下,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可以退回彩禮的,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也可以退回彩禮,如果再分錢給父母,但是導致給富人生活困難,也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在法院起訴要回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