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今天出爐,新鮮熱辣的精選案例,坑很大。我給大家劃重點:
1.這套房子是在結婚前幾天買的,只寫了高某自己的名字。
2.過了3年,生兒育女的妻子(我猜測性別)秦某懂了點婚姻法,就不干了,讓高某把房子加名。高某也只好把房本變為共同共有。
3.高某的父母發現后,也不干了!(這個情節在離婚時也常見)老子給兒子買的房子,憑什么加媳婦的名字?幸虧老子當初讓兒子寫了借條。(根據最新案例,沒有借條也沒關系,老子照樣告)
4.不過,告贏了也不盡興,因為房子漲了很多。所以,就想出這個案例的辦法,想把整套房子拿回來。最后,法院不支持。
5.但是,這不是重中之重!!重中之重是:
對方婚前借款買房,本來是個人債務。婚后加了你的名字,就算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變成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3條,大家體會下)
6.幸好房屋是升值的,如果加名后,地震/爆炸/貶值,房子沒了,債務還在,而且往往離婚的時候你才知道原來有債務的哇!!
7.如果對方婚前借錢買婚車,在婚后過戶給你。也按上面規則處理,不同的是車子貶值的,債務不僅不貶值,還有利息。
8.最后要強調:加名后,房子是共同的,婚前買房的借款也是共同的。如果約定年息24%的話,有可能房價漲不過利息。那房子執行了,欠款也賠不完。
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3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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