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奉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同時也是《婚姻法》規定的婚姻家庭關系基本原則之一。破壞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行為在我國要受到刑事處罰,重婚者和第三者都將因觸犯重婚罪而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么婚內出軌,出軌方和第三者是否構成重婚罪?到底哪些情況才屬于重婚行為?我國法律對于重婚罪又有哪些規定?小編為您整理了下列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一夜情、包二奶、臨時姘居等婚內出軌行為并不屬于重婚行為,但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則構成重婚罪。若無過錯方因對方婚內出軌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通常會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判決離婚。
因出軌導致離婚的,原則上并不影響共同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取得。雖然法律上沒有規定出軌方不分或少分財產,但是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關于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法院會綜合考量父母雙方條件,以孩子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長為原則。

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下面就讓小編帶您進一步了解重婚罪的認定!
重婚罪不僅要懲罰婚內重婚者,還要懲罰與之重婚的“第三者”。但是不知情情況下“被第三者”的人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必然包括兩個“婚”,兩個婚既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實婚(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生活、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婚姻)。雖然我國在1994年2月1日后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是在追究重婚時,仍然認為在1994年2月1日后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后婚雙方構成重婚罪!

說了這么多,到底哪些行為屬于重婚罪呢?小編在這里總結一下!
1、法律婚+法律婚/事實婚。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又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2、事實婚+法律婚/事實婚。與原配偶有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前和原配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3、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或事實婚姻,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4、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或事實婚姻,而與夫其登記結婚或以妻名義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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