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法 碼】侵權責任法學·交通事故責任·事故保險理賠·未續保車輛 (r1104031)
【關 鍵 詞】民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無償 借用關系 過錯 車輛所有人
管理義務 受害人 合法權益 賠償責任 保險限額
【學科課程】侵權責任法學
【知 識 點】交強險 借用車輛事故責任
【教學目標】明確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定義務,機動車未續保交強險對交通事故責任的影響。
【裁判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程序類型】民事一審
【案例效力】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前沿新類型案件審判實務》(總第43集)收錄
【案例信息】
【案 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原 告】 鄧xx
【被 告】 丁x 戴xx

【爭議焦點】
機動車所有人未在機動車保險期限屆滿時續保,在將機動車外借后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無法獲得保險理賠,機動車所有人應否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受害人。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丁xx賠償原告鄧xx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內的費用,共計96 985.58元;被告戴xx對上述判決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給付義務;駁回原告鄧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借用人駕駛從所有人處無償借用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對于交通事故本身及損害并不存在過錯,但其對車輛負有管理義務,其在明知車輛保險期間屆滿未續保的情況下,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使用,使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合法權益及對借用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賠償責任承擔受到影響。在此情況下,應認定車輛所有人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法理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可以得出,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如果受害人的損失超過了保險公司的賠償限額,則由機動車的使用人承擔超出部分的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的所有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的,則所有人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交通事故糾紛中,使用人駕駛的車輛系無償借用而來的,車輛所有人對于交通事故本身及損害不存在過錯,則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車輛使用人即當事人承擔責任。但是該肇事車輛的所有人作為該車輛的管理人,其未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按時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義務,在明知該車輛保險期間屆滿未續保的情況下,將車輛出借給使用人使用,其行為使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及對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賠償責任承擔受到影響。因此,出借未投保交強險車輛的車輛所有人,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文書】
民事起訴狀 民事答辯狀 律師代理意見書 民事一審判決書
【思考題和試題】
1.簡述交強險的概念及性質。
2.機動車所有人出借車輛時負有哪些法定義務。
2.簡述保險到期未續保期間發生事故該如何處理。
【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民事判決書》
原告:鄧xx。
被告:丁xx。
被告:戴xx。
原告鄧xx因與被告丁xx、戴x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本院審理查明:鄧xx于2010年6月29日凌晨四時三十分許,在北京市朝陽區朝陽路高井路口,由北向南步行時,與丁xx駕駛車牌號為京pnxx號的小轎車由東向西行至該處發生事故,丁xx駕駛的車輛右前部與鄧xx身體發生接觸,致鄧xx受傷。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雙橋大隊現場勘查對本次事故進行認定:丁xx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鄧xx無責任。鄧xx在事故發生后,被送往民航總醫院就診,在該院住院治療共47天。鄧xx住院期間共產生醫療費37 215.78元、護理費4 230元,其中丁xx負擔了醫療費34 900元、護理費3 600元,其余部分為鄧xx自行負擔。在鄧xx出院后就醫復查,自行支付了醫療費864.8元。
另查明,京pnxx號小轎車的所有人為戴xx,戴xx與丁xx之間屬于車輛無償借用關系。事故車輛在保險到期后未及時續保,事故發生時車輛處于未投保交強險的狀態。
鄧xx遂將丁xx、戴xx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責任,并賠償下列損失:1.醫療費3 864.8元;2.護理費10 620元;3.交通費232元;4.營養費3 000元;5.精神損害撫慰金5 000元;6.后期治療費25 000元;7.誤工費10 057.24元;8.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 350元(50元/天×47天);9.殘疾賠償金58 146元(29 073元/年×20年×10%);10.被扶養人生活費19 934元;11.鑒定費2 250元。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中,丁xx負事故全部責任,鄧xx無責任。因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事故賠償責任均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基于車輛系丁xx向戴xx無常借用,且戴xx對于事故本身以及損害的發生并不存在過錯,故鄧xx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損失應由車輛使用人丁xx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戴xx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同時也是管理人,未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按時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義務,并在明知該車輛保險期間屆滿未續保的情況下,將車輛出借給丁xx使用,該行為一方面對于不特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的權益保護和受償產生影響,另一方面也必然對車輛使用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賠償責任承擔產生影響。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戴xx應對該行為給受害人鄧xx受償產生的影響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其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鑒于保險公司對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賠償項目的給付義務是一種先行賠付義務,鄧xx要求戴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請求當屬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判決:一、被告丁xx賠償原告鄧xx醫療費3180.58元、護理費9510元、交通費232元、營養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誤工費86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350元、殘疾賠償金5814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967元,共計96985.58元;
二、被告戴xx對上述判決第一項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給付義務;
三、駁回原告鄧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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