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張某書寫辭職報告并于次日郵寄給某機械制造公司,某機械制造公司在收到辭職報告后于2016年7月5日為張某辦理了退工手續并收到一份退工單。同年7月,張某至某內燃機廠應聘,該廠因張某未提供退工單而不予錄用。2017年7月18日,張某起訴要求某機械制造公司賠償未出具離職證明的損失21240元(1770元/月×12個月)。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未開具離職證明的賠償責任,勞動者在知道自身權利受損時應主動采取救濟措施進行維權。勞動者怠于行使權利,“躺在權利上睡覺”的行為導致自身損失擴大,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擴大的損失,法律不予支持。本案中,某機械制造公司在2016年7月5日為張某辦理了退工手續,同月張某即到其他公司應聘被拒,此時,張某已知道離職證明對其再就業的影響,但張某既未聯系公司進行溝通,亦未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詢,直到2017年7月才采取仲裁方式維權,張某消極不作為致使其損失擴大,其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公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