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李某進入某化纖公司工作。2001年初,李某因患病離開公司,未再向公司提供勞動,公司亦未支付勞動報酬。2003年8月起,公司停止為李某交納社會保險。2015年2月,李某達法定退休年齡,并以自由職業者申報戶繳納社會保險。李某要求確認與公司自1994年4月至2015年2月存在勞動關系。法院判決確認李某與化纖公司自2003年8月起至2015年2月不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長期互不聯系,在勞動法領域被形象地稱為“兩不找”。“兩不找”期間,勞動者未給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也不給勞動者支付任何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但用人單位一直未正式辦理解除勞動關系及退工退檔手續,勞動者就此認為,只要未辦理退工手續或人事檔案還在單位,仍然是單位的員工,從而提出種種不合理請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長期兩不找”期間,雙方互不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勞動關系解除,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存在勞動法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不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本案中,李某自2001年初離開化纖公司,化纖公司亦未再向李某支付勞動報酬,并于2003年8月停止為李某交納社會保險,李某于1994年4月至2003年7月與化纖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李某要求認定2003年7月之后至2015年2月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