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簡介
2011年3月,寇某某在未作工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將河南寶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權轉讓給被告人宋某某。后宋某某作為寶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未經國家有關監管部門批準,安排公司人員向不特定社會公眾游說,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采用與社會不特定人員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同時,宋某某安排時任寶源公司業務部經理的杜某某在其不在公司時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業務,并對用款單位和個人進行考察,向外放貸賺取利息差。經河南中財德普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寶源公司自2011年4月15日至同年10月14日間吸收資金共計3.43億元,涉及理財客戶299人;已兌付2.5億元,涉及理財客戶177人。
手法分析:本案中不法分子未經國家監管部門批準,以高額利息為誘惑,采用與社會不特定人員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利用所募集存款,向外放貸賺取利息差。
風險提示:非法集資通常采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具有一定的誘惑性和欺騙性。面對非法集資的陷阱,我們要做到:
一是對高息誘餌不動心。每當遇上諸如此類“天上掉下來的餡餅”,千萬得悠著點兒,更不能因為看到別人發了財眼紅,抵擋不住誘惑盲目跟風。
二是對老板“實力”不崇拜。有些老板花費巨資做廣告、買頭銜、搞宣傳,用光鮮的“企業形象”忽悠和迷惑群眾。因此不能被某些企業天花亂墜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三是對“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資活動中,某些政府官員的參與或者假借官員名義、編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蠱惑群眾。因此要切記:官員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員參與并不等于就是合法融資活動。
四是對熟人“熱心”不輕信。非法集資大多借助傳銷手段,由于多是親戚、朋友、熟人介紹、推銷,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礙于面子也不便推辭,這種方式更容易在民間滲透,危害也更廣。因此,面對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銷,得多長個心眼兒。
五是對大眾行為不盲從。在公開審理的非法集資案件中,就有個別市約90%的家庭參與了非法集資。不少人參與集資的原因是看到他人參與且獲得了高額利潤,于是紛紛加入,甚至借錢參與。這是盲目從眾的心理,既沒有考察被投資企業和項目的實際情況,也沒有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往往付出慘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