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須經市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否則按曠工處理的規定是否有效?
【案件簡介】
小馬于2014年4月14日入職北京某建筑咨詢公司,擔任建筑師,雙方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至2018年4月14日。合同約定:乙方工作期間,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情形,除按照具體時間免發工資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將按照相關規章制度進行違紀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假務管理制度》第13條第(2)款規定:病假應提交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門診掛號單,當日看病病例本,病假3日以上包括3日的還應提交醫院證明或者醫院診斷證明書(明確休假天數和病因)。年度內第一次無法提供以上單據或醫院證明的等同事假,年度內第二次無法提供以上單據及有效醫院證明的按曠工處理。
2018年2月11日,北京某中醫院向小馬開具處方箋及診斷證明:診斷氣血不足,肝郁氣滯,月經過多,貧血等,建議小馬于2018年1月3日至15日及2018年2月11日至13日休息。小馬持上述診斷證明向公司請病休假。
2018年2月13日,公司作出關于不予批準病假的通知,載明:小馬提交的請假單請假日期為2月1日至2月13日,由于請假流程及提供的單據不符合公司假務制度的規定,領導不予批準:(1)此病假事由系多次公司不予認可的事由,并不能構成不能到崗的病情;(2)多次開具同一家醫院的證明,并且非市級正規醫院診斷證明,公司不予認可;如今天不能到崗上班或不能提交以上正規醫院診斷證明,公司將按曠工處理。
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向小馬送達《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載明:2018年2月11日至13日,你未遵照公司《假務制度》的規定,提供了非市級醫院的病情診斷證明,且病因也不屬于不能到崗上班的實質性障礙,為此,公司領導不予批假。2018年2月11日至2月13日,公司人事部負責人唐某以微信和電子郵件的形式,多次鄭重向你下發不予批準病假的通知,并多次警告:要求你務必到崗上班。你在明知公司領導未批準病假的情況下,擅離職守,強行休假,連續曠工達3日之多。此惡劣行為已構成對公司規章制度的嚴重違反,公司將對你處以即時解聘。2018年1月因你主動交接了設計師工作,公司安排了人力資源崗位,你拒絕服從公司的調整,怠工罷工達1個月之久,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綜上,經公司研究決定,與你立即解除勞動關系且無任何經濟補償和賠償。
【律師觀點】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制定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其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但應審查該規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明顯違反公序良俗,否則相應條款無效。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享有自主就醫及休息休假的權利。本案中,根據公司《假務管理制度》第13條規定及公司的陳述,小馬的病休假必須由市級以上西醫醫院出具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處理。小馬于2018年2月請休病假期間向公司提供的病休證明雖非市級醫院出具,但公司所張的規章制度中的有關規定明顯限制或剝奪了小馬作為勞動者所享有的自由選擇就醫及休息的法定權利,該規定對小馬不具有約束力。故公司以小馬的病休假證明并非市級醫院的病情診斷證明,進而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當。
【法院判決】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一審判得正確,公司屬違法解除 根據公司《假務管理制度》第13條規定及公司的陳述,小馬的病休假必須由市級以上西醫醫院出具相關證明。一審法院認為有關規定明顯限制或剝奪了小馬作為勞動者所享有的自由選擇就醫及休息的法定權利,該規定對小馬不具有約束力,一審法院的上述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故公司以小馬的病休假證明并非市級醫院的病情診斷證明為由,在未及時調查小馬就醫真實情況時,即不批準其請病假,進而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違法解除。
二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