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蔡某是環球時報的一名特約記者,常年在國外工作,因此蔡某的妻子穆某為了照顧孩子和老人不得不辭去原有工作,擔任“全職太太”,婚后7年,由于夫妻兩人常年兩地分居,感情漸漸破裂,于是夫妻兩人協議離婚,但是穆某心里有份擔憂,由于自己常年賦閑在家,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再者重新出去找工作又十分困難,于是穆某想以“全職太太”為由要求蔡某給付經濟補償。
那么,穆某可以在離婚時提出這樣的請求嗎?
【律師解答】
穆某離婚時可以要求蔡某給付經濟補償。
首先,對離婚時的財產處理,我國《婚姻法》以照顧女方及子女的權益為原則。婚姻生活中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的,雙方離婚時,另一方在經濟上應該給予經濟補償。
再者,根據《婚姻法》第40條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中為家庭多承擔責任、多履行義務的一方,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本案中,穆某因照顧孩子、打理家務等辭去工作,可以認定是為家庭付出較多的一方,因此離婚時有權要求對方給予補償。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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