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劉先生自小在農村長大,與大學畢業后開始自主創業,5年后成功擁有屬于自己的一家公司,2011年,劉先生與陳女士結婚,因為自小家庭比較貧困,自己的父母日漸年邁,弟弟又因自小輟學一無所成,于是劉先生瞞著妻子偷偷給了弟弟50萬元,托關系幫弟弟找了一份工作,隨后又為弟弟買了房子,娶了媳婦,并告知弟弟不要將這件事告訴他嫂子。2013年春節,全家人在一起吃年夜飯,劉先生的弟弟因醉酒無意間說出感謝哥哥給錢幫助自己的事情,陳女士知道后十分生氣,要求弟弟還錢。
那么,陳女士能否要回這筆錢?
【律師解答】
由于劉先生的弟弟明知這筆錢是哥哥嫂子的共同財產,并且陳女士不知情,不能善意取得這筆錢,因此,陳女士可以要回這筆錢。
本案中,劉先生與陳女士是夫妻,夫妻一方若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如果一方擅自處分,第三人如果是知情的,那么夫妻另一方可以要回這筆財產,但是如果第三人是不知情的,則不能要回。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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