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張某2009年在A市購買A房屋一套,后與妻子吳某于2011年結婚,夫妻結婚后共同生活居住管理2年,2013年雙方因工作需要在B市購買了第二套房屋B,便將A市的A房出租出去,年租金為5萬,2014年,因為政府進行城市規劃,需要對部分房屋進行拆遷,其拆遷方案是:按比例等面積置換到A市C區,并補償差額3萬元。2015年,張某與吳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訴離婚,雙方因為A房屋的租金和拆遷補償款等分配上出現分歧。
那么,A房屋的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所有,A房的拆遷補償款該如何分割?
【律師解答】
離婚時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不屬于,法律上都有明確的規定。
首先,關于A房的租金歸屬問題。
本案中,A房屋系張某婚前購買,屬于張某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仍歸張某個人所有。在法律上講,A房屋出租產生的租金認定為A房的孳息,根據法律規定,個人財產產生的孳息仍屬于個人財產,因此租金應歸張某所有。
其次,關于A房拆遷產生的3萬元補償款的分割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補償款不屬于孳息,也不屬于自然增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二)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