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孫某的父親適逢單位房屋改制,孫某與妻子張某考慮到自己的住房情況,于是與父親商議,自己夫妻二人出資以父親的名義購買了單位分配的房改房用作夫妻居住生活,該房屋登記在孫某父親的名下。后來由于孫、張二人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分割房產時對于這套房改房的歸屬產生了爭議。
【律師解答】
本案中的房改房歸孫某的父親所有,孫、張二人出資的購房款按照債權處理。
理由如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的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的名下,離婚時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對于購買該房屋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房改房銷售對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優惠政策,購買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租獨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住房條件的職工。沒有房改房主體資格的人以有資格人的名義出資購買的,因不具備主體資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產權。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的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的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