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張先生與李女士在一次公司宴請上結識,兩人一見鐘情,很快進行了結婚登記,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發生了一點矛盾,感情出現破裂,為此,雙方簽署了一份財產分割協議,協議載明,如果以后夫妻協議離婚,就按照此份協議進行財產分割。后來,由于其他原因,李女士不同意與張先生協議離婚,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在分割財產時,張先生要求按照之前的財產分割協議分割財產,但李女士不同意。
請問,李女士可以就已經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反悔嗎?
【律師解答】
李女士可以就已經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反悔。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財產分割協議時可能會作出一定的讓步,目的是能夠順利的離婚。
但由于種種原因,雙方如果最終沒有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順利離婚,那么關于之前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就產生了爭議。
在法律上,這種情況下,法律是允許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原因在于: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復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愿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財產分割協議所附條件才可以生效。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