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張先生與李女士系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李女士與公司內另一異性男子趙某交往,兩人不但發生了不正當男女關系,且對外公布兩人系夫妻,2014年9月,張先生發現了妻子李女士的出軌行為,對其多次進行了毆打,造成李女士身上多處的骨折。李女士憤怒之下將丈夫張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賠償其因遭受毆打造成的損失,請求法院判令張先生支付離婚損害賠償。張先生辯稱,自己毆打妻子李女士是因為李女士出軌在先,請求法院判令因李女士出軌,其要支付自己離婚損害賠償。
請問:李女士和張先生的主張,法院能夠支持嗎?
【律師解答】
李女士和張先生的主張,法院都不會支持。原因在于離婚損害賠償不能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即如果夫妻都具有過錯,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第一,李女士與異性男子不但有不正當男女關系,而且還對外公布是夫妻,屬于重婚,此時張先生是“無過錯方”,此時張先生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第二,張先生對妻子李女士多次進行了毆打,屬于對妻子實施了家庭暴力,因此,張先生又屬于“有過錯方”。
李女士的情況同上,李女士出軌,屬于有過錯方,作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又屬于無過錯方,因此,李女士也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條鏈接】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