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劉某和曹女士結婚多年,因為生活瑣事,兩人經常有肢體沖突。近日,曹女士將劉某告上了法庭,稱自己經常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等,要求判令雙方離婚,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面對妻子的指責,劉某矢口否認,反說對方經常對自己非打即罵。曹女士沒有具體證據證明自己遭受了家庭暴力。經審理,法院未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泛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身體、精神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因其具有隱蔽性、隨意性等特點,導致認定難、舉證難。通常情況下,遭遇家庭暴力受害方要注意收集以下五類證據:
一是公安機關的法律文書。向公安人員報警的記錄與公安人員的詢問筆錄等材料都是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出警記錄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詢問筆錄則反映出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對于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會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可作為家庭暴力直接證據使用。
二是相關機構、組織制作的書面材料。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村(居)民委員會、婦聯、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這些機構制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必要時,受害人還可申請法院依職權向人民調解組織、婦聯、村(居)委會等組織調查取證。
三是證人證言。除雙方當事人外,其成年子女、具有認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
四是視聽資料。視聽資料需要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被認可。該部分證據主要指雙方的聊天記錄、音頻視頻等電子信息,如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情況的視頻等。
五是書面證據。對家庭暴力行為,如雙方協商解決的,受害人可要求加害人出具書面悔過書與保證書,或進行錄音錄像。悔過書、保證書等可以作為書面證據。心理咨詢或者治療機構出具的診斷建議、診斷結果也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鑒定意見則可以與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相互印證。醫院的病歷與照片也能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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