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下列程序解決勞動爭議。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的解決方法和具體方案,勞動爭議糾紛與其他的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一定的勞動關系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雙方發生糾紛后最好先協商,通過自愿達成一些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的多,效果也非常的明顯。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調節的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笨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單位的拒聽情況,有利于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者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性的執行力,如如果一方反悔,同意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爭議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改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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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案件按審判階段確定收費標準。
1、計件收費標準。
每件收費3000—10000元。
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準。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10%(最低收費3000元);
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6%;
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4%;
1000萬元以上,2%。
按當事人爭議標的額差額累進計費。
3、上述收費標準下浮不限。
(二)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與委托人約定的財產利益的30%。
(三)再審、申訴案件分別按照一個審判階段確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四)一個律師事務所代理一個案件的多個階段,自第二階段起酌減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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