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發放社會保險金糾紛
這里的保險金包括養老金、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社會保障待遇中各種應當給付的費用。
具體的,我國將這類社會保險金糾紛按照一定標準劃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這類爭議應屬勞動爭議,按照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解決;
第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了社會保險關系,卻沒有按時足額繳費,這類爭議應屬于行政爭議,依照行政強制征繳的程序辦理;
第三,因社保部門沒有按時發放保險金而產生的糾紛,應屬于行政案件。
二、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公有住房轉讓糾紛實際上屬于產權歸屬爭議,從性質上講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律關系,因此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
該類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用人單位將公有住房出售給職工,但尚未變更產權登記,職工要求解除合同的;
第二,職工認為符合購買公有住房,但單位認為不符合的;
第三,職工未在規定期限內購房,之后要求的,單位不同意的;
第四,已簽合同但未過戶,之后一方反悔的;
第五,職工取得產權后辭職,單位要求返還房屋或補足房款的;
第六,共有住房轉讓涉及承租人利益的;
三、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有異議的糾紛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依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保障程度和生活自理保障程度進行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為兩級:一是設區的市一級;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
由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是由各方代表組成,不是行政主體,同時,鑒定結論涉及到的又不是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如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既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有異議的,在鑒定結論作出1年后,可以申請復查鑒定。
但考慮到民意訴求,《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雇傭、幫工、學徒糾紛
第一,家庭雇傭保姆糾紛。這種法律關系,在法律上稱為家庭雇傭勞動關系,我國將其歸入民法的調整范圍,未列入勞動法的范圍,發生糾紛,可以通過民事糾紛處理方式解決。
第二,幫工、學徒、臨時演員等糾紛。這類就業形勢久已有之,按照民法的規定處理較為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