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于民間借貸中保證人的身份定了新的標準。
一、民間借貸中認定保證人身份新標準
標準:“債權憑證上的簽字/蓋章+明確表明承擔保證責任”
(一)《規定》出臺前保證人身份認定
部分法官認為簽字本身即系保證的意思表示。
(二)《規定》出臺后保證人身份認定
《規定》明確指出,他人在債權憑證或借款合同上簽字、蓋章的同時,亦需要表明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能夠推定其為保證人,否則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即,通俗的講,要認定民間借貸中保證人的身份,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在債權憑證(欠條、借條或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第二,明確表示承擔保證責任。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明確表示:
一是直接明確表示承擔保證責任;
二是明確表明保證人身份;
三是可以通過其他事實推定是保證人。
二、保證人身份認定標準的法律依據
《規定》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保證人身份認定新標準”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