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糾紛的中的債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不當得利之債。債具有相對性,也就是說債權人通常情況下,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那么當債務人死亡時,債權人該如何主張自己的債權?當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時,應當履行給付義務的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又該如何繼續實現債權?
案 例
楊碩和展風是發小,關系一直很好。工作后,展風結識了一位號稱國際某著名投資公司的美國人大衛,可以幫助展風獲得投資的數倍收益。展風抱著試試的心態投資了10萬,結果一個月后,大衛就給了展風十幾萬的收益。展風簡直驚呆了,于是將所有存款都給了大衛,甚至還向楊碩借了100萬用于投資。楊碩雖然半信半疑,但架不住好兄弟的反復保證,最終將錢借給了展風。然而,大衛收到錢后,卻從此消失了。展風知道被騙后性情大變,雖然自己借著父母的資助開辦企業,收益頗豐,但卻遲遲不肯還楊碩的錢。楊碩覺得好兄弟不容易,也沒催著還錢。然而楊碩的父親突然被查出患有白血病,急需巨額骨髓移植的手術費。楊碩只好請求展風盡快還錢。展風以企業周轉不開屢屢推辭,楊碩無奈起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展風償還欠款100萬元。履行期限屆滿后,展風依舊不還,楊碩只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沒多久,展風就在一次極限運動中意外死亡。楊碩發現,展風的存款、股票、基金、房產均被其父母繼承。于是在律師的建議下,楊碩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申請變更展風的父母為被執行人,要求其父母在繼承展風遺產的范圍內履行還款的義務。執行異議申請立案后,執行法官經過審查,裁定變更楊碩申請執行展風一案的被執行人為展風的父母。由于展風的父母不配合履行執行義務,執行法官依法采取了相應的執行措施,通過凍結劃撥展風銀行賬戶存款及查封拍賣展風房產的方式為楊碩成功執結了100萬的借款及相應的遲延履行金。
法官析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本案中,展風死亡后,其父母繼承了展風的遺產,楊碩即可以申請變更展風的父母為被執行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執行異議案件予以立案。據此,楊碩只需按照法律程序的規定再立一個執行異議案件即可助其在展風死亡后實現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