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糾紛是民商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而民間借貸中有關擔保人約定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爭議中常常遇到的情況。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解讀。
2014年5月26日,王某與程某簽訂借款協議一份,約定:王某向程某借款50萬元,借期3個月,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茅某受王某的委托向程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兩年。茅某在保證人欄內簽署了“本人同意擔保三個月50元整”的意見。該借款協議簽訂前,茅某與程某、王某參與了借款的協商。同日,王某向程某出具收條,收到現金50萬元。借款期限屆滿后,王某未歸還借款本息,茅某也未履行保證責任。程某于2014年10月9日提起訴訟。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本案爭議焦點為茅某擔保的金額是50萬元還是50元。雖借款協議形式上寫明擔保金額為50元,但不符合常理,首先,茅某知道王某向程某借款50萬元的事實,也為王某其他多筆債務提供過擔保,應該明確擔保的數額;其次,茅某也同意為該筆債務提供擔保,如僅為王某擔保50元,就失去擔保的實質意義,顯然協議中所定的50元是一個筆誤,應為50萬元。故對茅某的主張不予采信。程某請求茅某對主債務、利息、逾期還款違約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程某與茅某約定的擔保范圍是50萬元,故對程某主張的利息和逾期還款違約金之請求,不應予以支持。程某主張王某支付利息及逾期還款違約金之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茅某作為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王某追償。據此法院判決王某歸還程某借款50萬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還款違約金;茅某對借款本金50萬元承擔保證清償責任,茅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王某追償。
綜上所述,我們應該知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所謂合同解釋是指法官基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合同內容進行分析說明以及填補合同漏洞的行為。合同解釋的目的是為公正裁判提供合理的支持,探求真意、補充漏洞乃至修正解釋只是解釋的手段。本案中,茅某在簽訂借款協議前,參與了王某向程某借款50萬元的協商,對王某借款50萬元的事實知情,茅某在擔保人欄內同意擔保的真實意思應為對王某的5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如果茅某僅僅為其中的50元提供,該擔保本身則無實際意義,而程某要求茅某提供擔保也是為保證其50萬元債權不致落空,故50元不應認定為系茅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有違民事活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不符合茅某同意為王某提供擔保的真實目的,故法院認定茅某在擔保人欄內雖寫有為王某50元擔保,但其真實意思為50萬元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