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舉證責任轉移
在應當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已基本能夠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時,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否認該事實成立,則應當承擔證明責任,如其不能提出足以推翻該事實的證據的,可以認定該事實成立,如其能提出足以推翻該事實的證據的,則證明責任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承擔,這就是舉證責任的轉移。
二、舉證責任轉移的是主觀舉證責任
完整的舉證責任概念是主觀舉證責任和客觀舉證責任的結合。
主觀舉證責任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為避免敗訴向法院提出證據的責任;
客觀舉證責任指在案件事實存在與否或真偽不明時,由一方當事人承擔的不利后果。
客觀舉證責任往往是固定的,由實體法明文規定,而主觀舉證責任則會隨著案情的發展,在當事人之間發生轉移。
舉證責任在持肯定事實及持否定事實的主張的當事人之間轉移,實際上都是當事人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要求,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仍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體現。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原告提供了借貸合同、給付貸款的憑證,即完成初步舉證責任;此時,被告如果否認借款成立并生效,或者主張原告未履行貸款義務,則需要對此進行舉證,此時,相應的舉證責任即轉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