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仲裁
仲裁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特點是:
1、需要當事人自愿達成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或者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否則如果一方單獨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將不予受理。
2、仲裁地域不受限制,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委員會;
3、仲裁是一裁終局,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能申請上訴,不能向法院起訴,也不能申請重新仲裁。
4、仲裁裁決作出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但法院發現當事人有關于仲裁爭議解決方式約定的,將不予受理,告知當事人采用仲裁解決。
但有兩種情況例外,法院可以受理:
(1)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協議無效,比如雙方選擇了不存在的仲裁機構或者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了仲裁委處理案件的范圍;
(2)一方當事人起訴,沒有告知法院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當事人進行了答辯,沒有提出有仲裁協議的抗辯,法院具有管轄權。
6、被執行的當事人認為仲裁不公,可以申請法院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法院主要審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仲裁人員是否謹遵職業操守,以及仲裁結果是否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具體包括:
第一,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第二, 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第三, 仲裁組織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保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如果仲裁員與本案有關聯,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對當事人未經過合法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決不發生效力,因而人民法院可不執行該項裁決。
第四, 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第五, 適用法律有錯誤的。仲裁裁決必須依法進行,必須正確適用法律。
第六,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仲裁員必須廉潔奉公,依法裁決,如果在仲裁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則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所作裁決必然是錯誤的,人民法院理所當然亦不予執行。
第七, 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遭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到庭陳述的,該仲裁裁決不能執行。
第八, 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
以上各種規定,主要是仲裁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人民法院不執行該案的裁決。
除此以外,《民事訴訟法》第217條還給人民法院一項權力,即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不予執行。這是從實體方面考慮到的問題,只要接受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會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即可作出裁定,不予執行。
注意,一般仲裁收費比訴訟要高,因此,小額借款適宜選擇訴訟解決,大額適宜選擇仲裁解決。
五、債權文書公證
公證后的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借條和借款合同都可以進行公證,除非有法律規定的違法情況出現,否則公證不得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