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關系在法律上屬于合同關系,也是一種典型的債務糾紛,最主要的表現就是“未借”“未還”,解決民間借貸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訴訟。其中訴訟調解是法官再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中常用的解決方式,包括訴訟中調解,也包括當事人立案前的調解,訴訟調解的主要特點是:
1、訴訟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以進行。
2、如調解成功,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選擇及時履行調解協議的義務,選擇撤訴;也可以由法院制作調解協議結案。
3、法院制作的調解書自雙方簽收后才生效,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雙方反悔,或者拒簽的,調解書不生效。
4、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具有給付義務的調解書,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調解。包括訴訟調解、仲裁調解、人民調解和非公調解四種,其中仲裁調解與訴訟調解十分相似。
(一)人民調解
1、適用條件:對于借貸金額不大,發生在親戚、朋友、鄰里的簡單民間借貸糾紛適宜選擇簡單宜行的人民調解方式。
2、主持調解主體:人民調解委員會、街道或鄉鎮司法所及單位均可主持調解。
3、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人民調解組織也可以主動要求調解,甚至是當事人起訴后,法官認為適宜人民調解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解決。
4、經人民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可以制作調解書。
5、調解協議生效后,當事人有三種選擇:
第一,根據調解協議自覺履行;
第二,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30天內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確認有效的,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確認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重新調解,也可以起訴。
(二)非公調解。即通過熟人或者德高望重之人調解,但是非公調解協議的效力,需要通過訴訟方式才可以獲得強制執行的效力。
三、督促程序/支付令
這是一種簡單快捷的非訴程序,適用于借貸關系清晰,雙方對借貸無爭議的民間借貸糾紛,具體條件包括:
1、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的是到期且金額確定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如支票、股票等);
2、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權債務糾紛;
3、債權人對債務人沒有需要履行的義務;
4、支付令能否送達債務人(在我國境內且下落明確);
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所在地法院申請支付令。申請時,申請人在支付令上要寫明借款金額、所依據的事實并提交相應證據,法院要在5日內決定是夠受理,法院受理后,若認為債權債務清楚,受理后15日內向借款人發出支付令,發出支付令后借款人要在15日內履行,或者對支付令申請書面異議,不償還也不申請異議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借款人在申請書面異議時,要注意:
1、必須是書面提出,不能是口頭;
2、必須是向發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不能向其他法院提出;
3、異議內容不能是提出無力償還借款,而是對借貸關系或者借貸金額大小有異議;
法院認為借款人書面申請異議經審查成立的,法院會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不同意的,督促程序自動轉化為訴訟程序,債權人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