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是國家法官學院于2012年首先編輯出版的一套叢書,分中英版在海內外發行,頗有口碑,筆者通讀叢書系列之民間借貸部分,對其裁判要旨進行系統的匯編,分期進行推送,本期推送的是B系列——借款主體的認定第一期。
一、以他人名義出具借條的性質及是否履行出借義務的認定
【裁判書字號】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第3514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第一,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出具借條,屬于代理行為。行為人沒有具有代理權限的證明情況下,構成狹義無權代理,事后未得到名義借款人的追認,對名義借款人不發生效力,應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第二,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的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民間借貸關系。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交付。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故據此可知,借貸雙方之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要對借款標的、用期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出借人要將貨幣交付給借款人,這時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貸關系才算產生。
二、以本人名義寫借條卻系替他人借款需舉證
【裁判書字號】
四川省華鎣市人民法院(2013)華鎣民初第409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對自己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
三、在他人借條上簽名的性質如何認定
【裁判書字號】
福建省三明市清流縣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第907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