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報道,備受關注的世奢會與新京報社、派博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新京報記者劉剛名譽權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終審判決世奢會敗訴,并指出新聞媒體有正當進行輿論監督和新聞批評的權利。
這起報道對于剛剛過去的記者節來說,無疑是一份遲來的大禮。在剛過去的記者節,《記者節到了,那記者們呢?》、《記者節,新聞人都去哪了?》、《記者平均壽命45.7歲》等文章不斷被刷屏,給這個記者節營造了一種悲涼的氛圍。互聯網崛起,新媒體林立,不少的傳統媒體精英們紛紛用“走改轉”進行自嘲,這更增添了幾分悲涼。走人、改行、轉型的背后,有各種原因造成的監督難的苦衷,也有負面新聞之后的被采訪人的訴訟糾纏,也有負面報道之后引來的各種人身性和非人身性打擊報復風險。
北京三中院的二審生效判決糾正了一審判決,認為“新聞媒體沒有歪曲事實、不實報道的主觀故意或過失,且有合理可信賴的消息來源為依據,則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新聞媒體有正當進行輿論監督和新聞批評的權利。對自愿進入公眾視野,借助媒體宣傳在公眾中獲取知名度以影響社會意見的形成、社會成員的言行并以此獲利的社會主體,一般公眾對其來歷、背景、幕后情況享有知情權,新聞媒體進行揭露式報道符合公眾利益需要。”這則判斷無疑為新聞媒體正常輿論監督提供了堅強的司法保障,為記者正常執業提供了判例依據。
對于新聞作品,只要的調查和質疑具備事實依據,寫作目的和結論具有正當性,那么就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該案判決也用案例的形式,確立了非侵犯名譽權的新聞作品的鑒定標準:首先、調查和質疑具備事實依據;第二、寫作目的和結論具有正當性。這兩個標準將成為新聞媒體正常執業的行為準則。
另外,對于一個進入公眾視野,足以影響奢侈品行業的社會意見及公眾言行的公司,更應該經得起媒體的批評報道,司法機關更應該為媒體的批評監督報道提供寬松的法治環境。即便新聞報道采用批評或尖銳的用詞,也不應該就此因噎廢食,剝奪媒體的監督權。而且,一家試圖影響行業意見的公司,應該經得起批評性文章的報道。所謂清者自清,濁者自濁。
“無批評不評論,無負面不新聞”,新聞媒體的這種工作思路對于懷有偏見的人來說,記者在他們心中的印象總是挑事者、搗亂者。然而,一個良性的法治社會離不開記者這種“挑事者、搗亂者”。真善美和假丑惡在世上總是共存,如果無人揭發,終將邪不壓正,最終道德滑坡、失信失道在所難免。記者的存在,將假丑惡的面具扯去,通過揭露真相于公眾,讓人看清是非黑白、丑陋與邪惡。這就是記者對社會的貢獻,這就是新聞媒體監督的力量,也是新聞媒體的價值所在。
普利策有一句名言:“倘若一個國家是一條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聞記者就是穿透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無際的海面上觀察一切,審視海上的不測風云和淺灘暗礁,及時發出警告。”借用這句話來表達司法機關和新聞記者的關系的話,那么司法機關就是為新聞記者審視不測風云和淺灘暗礁保駕護航的使者!最堅強的后盾!(來源:北京法院網)